企业所得税矿山安全设备是因为计提安全费和维简费形成的还是购入固定资产后,因计提折旧事项形成的?还是如果是由计提产生的是否属于直接记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不应确认所得税费用?.这个问题首先需要解决的是税务规定的明确问题。尤其是对于安全费,在国家税务总局层面始终没有明确税前扣除政策。因此,各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比较关键。.假定在新税法下继续按照原先做法,按计提数税前扣除,则税务上该项负债的计税基础等于其帐面价值(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以后年度可税前扣除的金额),所以没有递延税款产生。还有是安全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原制度规定一次性计提全部折旧,并冲减长期应付款,不影响损益,但按新准则规定需分期计提折旧,这与税法的规定是否有差异,该项差异是否应确认递延呢?安全费在利润分配提取,因此已经不涉及所得税问题。用安全费购置的固定资产核算无特殊要求,只需要按资产金额冲回提取的安全费。在执行新会计政策后:相关长期应付款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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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矿山安全设备第页:冶金矿山企业计提安全费、维简费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会计网校-注册税务师考试指南:问:冶金矿山企业计提安全费、维简费是如何规定的,使用范围是什么?所得税前扣除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综上,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维检费实际发生后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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